刘拥华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讲师,研究领域:社会理论、中国社会学史、当代中国研究
个体通过让渡他的某些控制权给国家,国家通过给个体提供必要的保护而获得这种转让权和控制权。我们当然可以将这一过程称之为“交换”过程。通过这种交换,国家得以建立起来,“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在这种让渡过程中,国家对个体的承诺及其实践,就是“国家的品德”。
熊易寒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移民政治、地方治理、比较政治学,著有《移民政治:当代中国的城市化与地方性公民权》等
既然社会科学是关于人的科学,那么对于人性的判断就是社会科学研究必须直面的根本性问题。社会科学的一些基本范畴都离不开对人性的讨论或预设,譬如激励机制、政治参与、社会整合、战争与冲突、信任与合作、革命与社会运动。对人性的设定,常常是社会科学研究者进行逻辑推演的原点。
郝诗楠
政治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讲师
王子帅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硕士生
在政治实践过程中,民主化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而非孤立过程。一方面,民主化得以发生,并不是仅仅因为具备某一项或某些相互割裂的条件,而是诸多条件共同作用的系统过程;另一方面,民主化也并不是简单的制度移植,而是民主制度结合客观条件,逐步确立、巩固和运转的过程。民主是一种提倡竞争的制度安排,但竞争开放之前的政治整合更为重要。政治整合的缺失,很可能造成民主名义之下的恶性竞争和政治失序,甚至在后来导致民主的倒退与崩溃。在民主制度正式确立之前完成相当程度的政治整合则可避免相关问题的发生,增加民主巩固的成功率。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领域: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债法、物权法和亲属法领域有深入研究,著有《侵权法论》等
在制定民法典时,制定人格权法,必须对这个最具中国特色、具有世界领先意义的“中国模式”予以充分肯定,继续坚持,发扬光大。立法机关在起草民法典中,已经有了继续坚持《民法通则》确定的人格权法立法例的意向,在民法典草案中,专门规定了第四编即人格权法编,分别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和最重要的具体人格权。
朱广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副主任
民法典如何表达商法规范,或民法典编纂应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当下民法典编纂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之一。欲妥当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作出科学、规范的界定。
刘哲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检察机关在作为国家正义的捍卫者、指控各类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应该担起公众利益的“保护伞”的角色,应当重新定义公诉权的含义,将公益诉讼注入其中。将保障国家利益或保障公共利益统一起来,打击日益泛滥的雾霾问题既是在维护公共利益也是在维护国家利益。
王晓莉
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讲师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强农惠农政策体系逐步健全,农业生产方式、乡村社会形态和国家—农民关系经历了深刻调整,给乡村治理带来一系列新挑战。从治理的主体看,农村能人的流失,农村社会组织发育程度低是突出短板;从治理的内容看,突出体现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和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分配带来的一系列治理内容的变化与难题;从治理的方式看,德治、法治等多样化方式尚未得到充分运用;从治理的边界看,“合村并组”的行政村建制调整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打破了以共同产权为基础的地缘相近利益共同体这一传统的治理边界,以新型农村社区为基础的治理单元面临新的挑战。
陈宪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研究领域:服务经济与贸易 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著有《国际服务贸易》等
市场经济无“好”“坏”之分,但市场经济的政治支持有“好”“坏”之分。市场经济的逻辑,尤其是金融市场的逻辑表明,市场经济需要好的政治支持。政治支持是一个国家治理理论与治理实践结合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构与形成,并经由规制(监管)的途径得以实现。
练育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到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不仅带来了理论上的分歧,如关于该款合法性的讨论、“等证据材料”的范围、“可以”的内涵等,还导致了规范层面上的各种冲突,如证据种类、证明标准、“等证据材料”的范围等。
顾培东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著有《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等
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主要体现为法学理论对于法治实践的敏感度及涵摄力;问题意识是法学研究或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之间的主要媒介。当下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缺失,与我国法学研究及法治进路的双重转型相关,也与法学学科的特性、研究者的知识结构及对待法治现实的态度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