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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面结盟现象的再思考
2016年11月16日
来源:“国关国政外交学人”微信公众号 2016年11月14日

周方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教授,研究领域:中国外交、国际战略、东亚合作

王旭彤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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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5期《当代亚太》发表了曹玮、杨原的《盟国的敌人还是盟国?———古代朝鲜半岛国家“两面结盟”之谜》(以下简称《盟》)一文。该文讨论了国际关系中的一个反常识现象,即一个国家如何能与两个彼此敌对的国家同时结盟。通过对相关现象的分析,文章认为,两面结盟的出现需要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小国至少有两种重要且仅靠自身无法满足的需求,而两个大国分别只能满足其中的一种;二是两个大国处于彼此均无必胜对方把握的僵持状态,从而可以抑制某一大国对小国采取单方面的强制手段。

国家之间的同盟关系是国际关系学者倾注了大量精力加以研究的问题但两面结盟是一个此前不太为人们关注的现象,深入的探讨相对缺乏。从这个意义上,《盟》文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并对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分析和颇为扎实的案例分析,是把古代东亚历史与国际关系理论进行有机结合的重要学术努力,它也有助于深化对古代东亚国际关系的认识。

同时,由于这是一个具有一定创新性质的话题和研究领域,虽然《盟》文做了开创性研究,但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其中的理论解释和历史案例分析还有值得改进之处。本文通过对《盟》文相关内容的探讨,结合对国际关系本身的认识,对两面结盟现象进行探讨,希望借此进一步推动对相关问题的研究。

一、同盟的概念:古代东亚之盟与今日之盟

关于同盟的界定问题,是探讨两面结盟现象的基础和出发点。《盟》文将同盟界定为至少有一方负有为另一方提供军事支援义务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安排。并由此得出结论:在古代东亚朝贡体系中,一些核心成员与中国的宗藩关系就属于同盟关系。

这个界定本身大体是人们可以接受的,一个值得探讨的经验问题,是古代东亚朝贡体系中的宗藩关系,是否具有现在人们所说的同盟关系的核心含义。在经验层面,这涉及两个值得讨论的方面。

一是朝贡关系本身是一种演化中的,其强弱程度经历了较大变化过程的关系。以北宋而言,与后来的明清时期相比,其朝贡关系的性质和内容颇为复杂,当时很多朝贡关系没有相互提供军事支援义务的含义。如公元1005年,北宋与辽国签订澶渊之盟,两国君主约为兄弟。此后,宋帝与辽帝的关系据此推算,或为兄弟,或为叔侄,甚至还有叔祖与侄孙的关系,如辽道宗为宋哲宗的叔祖。以至在元符二年(1099年),辽朝致宋朝的“国书”中有“辽之于宋,情重祖孙”的说法。其时,辽国与北宋的关系,从亲密性和稳定性来说,都高于高丽与北宋关系。但我们很难认为,北宋与辽国之间具有相互提供军事支援的义务。

与此相似,庆历四年(1044年),西夏国主李元昊向北宋表示愿意称臣,接受夏国主的封号,西夏与北宋于次年正式订立和议。清代史家赵翼认为,辽宋之间是兄弟之国,其地位是平等的;而宋夏之间是君臣之国,它们之间的礼仪是“藩臣之礼”。但我们不能由此认为北宋与西夏之间具有相互提供军事支援的义务。从历史事实上看,此后比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宋夏之间处于时战时和的状态。

二是对谁是朝贡体系中“核心成员”的认定。人们一般认为,朝鲜是中国古代朝贡体系中藩属国的典型。这样的说法,对于明清大一统政权稳定时期大体成立,但在此之前,特别是在南宋及以前,这样的说法难以成立。

据统计,宋代来朝贡较多的国家包括:占城56次,交趾45次,高丽41次,大食40尺,于阗34次,三佛齐33次。基本上可以认为,这些国家与北宋之间几乎都没有相互提供军事支援的义务。由于宋代军事实力较为柔弱,出于粉饰太平、提升统治合法性的需要,每次战争失利之后,北宋政府往往四处遣使,广招海外国家前来朝贡。如宋太宗于北征惨败后的第二年(987年)派遣8名宦官携诏书、金帛等前往海外国家,邀其朝贡。从宋朝的角度,起初无疑具有联合高丽对抗辽国的动机,但它们并没有建立起对抗辽国的联合阵线。

一般来说,对朝贡关系与同盟关系两者进行有效的相互匹配,是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即使到了明清之际,中国与朝鲜的关系能不能作为同盟关系来理解,也是颇值得商榷的事情。在中国人,包括当时朝鲜人的观念中,这一关系主要是一种宗主国与藩属国之间的关系,从而是一种上下级关系。正因为有这样的观念,以至于在晚明时期,对明朝颇有不满的朝鲜执政者光海君也明确对后金表示,“明与我国,犹如父子”。以宋辽时期而论,辽国认为自身与高丽是上下级关系,以至于辽国还对北宋表示,“高丽乃我奴耳,南朝何以厚待之?”认为北宋与高丽发展关系是不应该的。在这样的观念结构下,作为宗主国的中国,很难产生和接受自身与朝鲜是一种同盟关系的观点和思维。这就像在近代世界史上,如果一国的殖民地受到他国进攻,母国很可能以军事手段加以支持,但母国一般不认为自己与殖民地之间是同盟关系。也就是说,在上下级关系中,即使存在一定的军事支援的义务,双方关系的性质也不太适合作为同盟关系来理解。

关于辽、后金与高丽之间同盟关系的存在性,涉及对东亚国际关系的理解,这里有几个值得探讨的地方。

第一,兄弟之盟是不是同盟?《盟》文认为,“在古代东亚国家体系中,除了朝贡关系这样的‘君臣之盟’外,还存在所谓的‘兄弟之盟’,后者同样具有军事合作的属性”。其实,在中国古代的国家关系中,“兄弟之盟”、“叔侄之盟”往往没有同盟的含义。古代中文语境中“盟”的含义源于古代的会盟。古代诸侯会盟时往往宣读誓文,以约束参与方的行为。誓文内容各种各样,其内容有些像后来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但都可以通过“盟”的方式来体现。

在这种情况下,宋辽、宋金在战争之后缔结的盟约,其含义有些相当于现在的战后和约。如澶渊之盟应该就是这样。而如辽宋这样的兄弟之国,它们之间的外交礼仪被称为“敌国之礼”,敌国之礼的重点在于强调双方的对等性。如南宋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南宋遣使金国,商议议和等事宜,“欲令金称兄弟敌国,而归河南地”。但宋高宗认为,收服河南故地比获得兄弟敌国的对等身份更为重要。隆兴元年(1163年),南宋兴兵北伐失败,次年双方达成隆兴和议约为“叔侄之国”。从这些历史事实看,所谓“兄弟之盟”“叔侄之盟”基本都不是同盟关系。像“叔侄之盟”中的“叔侄”话语表述的不是双方关系的亲密性而是双方关系的不平等性,它也是一种南宋一直念念不忘,希望去之而后快的表述。

第二,同盟是否为自愿行为?强迫订约建立的关系是不是同盟关系?如《盟》文所述,1627年,后金发兵攻打朝鲜,朝鲜很快被后金征服。在此情况下,双方约为“兄弟之国”,即所谓兄弟之盟。这实际是双方在后金强大军事压力下签订的一个不平等和约,根据和约,朝方被迫入质纳贡。盟誓后,后金军队仍占领了平壤和义州等地一段时间。朝鲜对此十分不满,认为“贼(后金)以和字愚弄至此,尚何言哉!”显然,在朝鲜政府心目中,一点也没有把1627年的兄弟之盟视为同盟关系,以致在政府内部讨论时,时常称后金为“贼”。从后金的角度来说,事情也很可能如此,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很可能是单向的,和约更多体现了后金对朝鲜的单方面约束。所以才会有1632年,后金遣使赴朝鲜,要求将前已签订的“兄弟之盟”改为“君臣之盟”(即变成上下级关系),并增加岁贡为黄金1万两、五色布10万同、白银1万两、白苎布1万同、精兵3万、战马3000匹,这是十分露骨的掠夺政策。李朝政府自然无法满足这样的要求。1636年,后金(此时已改名为清)出大军10万攻打朝鲜。从政策表现上看,1627-1636年之间,后金与朝鲜的关系,不管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都不是同盟关系。后金与朝鲜在不到十年之间打了两场大规模战争,每次朝鲜都是竭尽全力。在两次战争的间歇期,我们很难认为两国之间建立了有效的同盟关系。

《盟》文认为,“在古代东亚地区,如果中原政权与朝鲜半岛国家正式确立了朝贡关系或兄弟之盟,即可视为两国建立了军事同盟。朝贡关系或兄弟之盟确定之日即为同盟建立的日期”。结合以上几点,用这样的标准作为判断同盟存在性的操作标准,可能会带来事实判断方面比较大的偏差。因此,对于同盟关系的存在性,需要进行更为仔细的鉴别。

此外,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一国希望另一国出兵相助,是不是意味着双方之间就有军事援助义务或同盟关系。讨论中原王朝与朝鲜的同盟关系时,《盟》文提到公元986年,北宋出兵攻打辽国,要求高丽出兵;公元994年,高丽派使者到北宋“乞师以报前年之役”,以说明高丽与北宋之间存在军事援助的义务,虽然这两次,被要求方都没有提供实质性的军事援助。文中还以公元663年新罗向唐朝“乞偏师救助”等为例,说明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之间的朝贡关系中存在军事合作内容。

从中国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到,在春秋战国时期,抛开“合纵连横”之外,有很多一国在战争中向他国求救的事例如公元前506年,吴、蔡、唐联合攻打楚国,一直攻下郢都,在此情况下楚国申包胥去秦国搬来救兵。又如公元前354年,魏国伐赵国,赵国向齐国求救,齐威王以田忌为将,孙膑为军师,用围魏救赵之计在桂陵大败魏军。与此相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我们基本可以认为,在楚国和秦国之间、赵国和齐国之间,并没有同盟关系的存在,即使派出救兵,也不认为自己是在履行同盟义务,而是主要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的政策选择。这在公元前342年,魏国攻打韩国,韩国向齐国求救,齐国出救兵背后的战略考虑中体现得十分清晰。当时齐国认为,韩国需救,不然齐国自身会受到魏国威胁;但晚出兵更好,这样可以更大程度上消耗魏韩两国,“承魏之弊,则国可重,利可得,名可尊矣”。为此,齐国待韩国五战五败方才出兵相救,并在马陵之战中,给予魏国沉重打击。

从这个意义上,如果我们比较严格地按照同盟的概念来理解,在古代东亚国际关系中,真正意义上的同盟关系实际上并不多见。

二、两面结盟的实例分析

《盟》文对历史上中国与朝鲜(高丽)两面结盟的历史进行了详细分析,确定了三个存在两面结盟现象的时间段,它们分别是:(1)986-993年,高丽与宋辽的两面结盟;(2)1071-1116年,高丽与宋辽的两面结盟;(3)1627-1636年,朝鲜与明朝和后金的两面结盟。这三个阶段中,第一和第三个阶段的持续时间都较短,分别为7年和9年,第二个阶段则长达45年甚至超过一代人时间。从时间角度来看,两面结盟作为国际关系中的“反常”现象,第二个阶段的现象意义似乎更大一些。对于两面结盟的具体历史案例,包括其起止时间,进行准确可靠的分析,对于深入探讨两面结盟现象及其机理,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们分别对这三个时间段两面结盟现象的存在性,进行一个简单的再分析。

(一)历时最长的第二个时间段(1071-1116年)

自1031年到1070年之间,高丽与北宋之间不仅没有朝贡关系,更是连外交关系也没有,两国的往来处于停滞状态。1071年,高丽遣民官侍郎金悌等110人来北宋,并献方物。髙丽与北宋的朝贡关系正式恢复,两国使节又不断往来。但如果认为,由此高丽与北宋建立起了同盟关系,则十分牵强。因为对北宋来说,对外关系就意味着必须采取朝贡关系的形式。在朝贡名义下,双方关系可以在很大范围内发生变化。就像前述西夏与北宋建立朝贡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不过代表双方外交关系的建立。对于此次高丽使节前来,《宋史·高丽传》中只做了“(高丽国王)徽遂遣民官侍郎金悌等百十人来,诏待之如夏国使”这一句描述。而直至7年后的1078年,北宋才首派安焘以左谏议大夫(北宋神宗时为从四品)名义、陈睦以起居舍人名义,作为正副使节前往高丽访问,可见双方的关系并非热络。

实际上,高丽与北宋多年的往来,在政治、军事领域并没有什么实质性成果,北宋朝廷不少官员甚至主张断绝与高丽的朝贡关系。如元祐八年(1093年),苏轼以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左朝奉郎礼部尚书的身份上札子奏,认为高丽人使入贡,“了无丝毫之利,而有五害”,朝廷对高丽的赐予是“借寇兵而资盗粮”“高丽名为慕义来朝,其实力利,度其本心,终必为北虏用”,“今使者所至,图画山川形胜,窥测虚实,岂复有善意哉?”我们不能说苏轼的看法就一定准确,但它无疑代表了北宋朝廷高级官员中的一种重要观点。在同一札中,苏轼甚至上奏说,“高丽使所欲买历代史、《册府元龟》及《敕式》,乞并不许收买。”如果在北宋与高丽之间存在同盟关系的话,作为朝廷大臣进行这样的上奏是难以想象的。

元祐元年,高丽遣使慰贺时请求购买刑法之书、《太平御览》、《开宝通礼》、《文苑英华》宋哲宗只同意赐予《文苑英华》一书。元祐七年,高丽遣使献《黄帝针经》,并要求购买很多书籍及金箔。哲宗下诏只许购买金箔,但高丽使者终于买到《册府元龟》回国。

从种种迹象看,在高丽与北宋之间,并不存在军事同盟关系。或许因为这一情况,宋辽金史研究者陶晋生认为,“十一世纪中宋丽交涉,始终不能达成对辽军事同盟之愿望。”在他看来,整个11世纪,北宋与高丽都没有军事同盟关系,而且,此种军事同盟“并非必要”。

如果我们退一步暂且接受朝贡关系的建立即意味着同盟关系的建立,还会带来一个意想不到的麻烦,即北宋与辽国之间的朝贡关系。1004年宋辽签订澶渊之盟,宋真宗与辽圣宗约为兄弟,两国约为兄弟之邦,此后双方维持了约百年之久的长期和平关系。两国帝后去世一般双方皆采取发哀、辍朝或禁音乐等形式进行悼念。

1022年宋真宗去世契丹主闻真宗崩,集蕃汉大臣,举哀号恸。谓其宰相吕德懋曰:“与南朝约为兄弟,垂二十年。忽报登遐,吾虽少两岁,顾余生几何?”因复大恸。并设真宗灵御于范阳悯忠寺,建道场百日,下令国中诸犯真宗讳,悉易之。态度之友好,在历史上与汉族政权实力相当的其他国家中十分罕见。1031年,辽圣宗去世,宋仁宗下诏说,宋辽关系“睦然兄弟之情,确乎金石之固”,“忽聆哀讣,良用震怀”。下令“辍视朝七日,兼禁在京音乐七日,以辍朝日为始。其河北、河东缘边州军,亦禁乐七日”。并择日举哀成服,礼官具仪,帝成服于内东门幕殿。礼仪之隆,在与他国关系中十分罕见。

1004年后,宋辽之间的相互聘问十分频繁。据统计,从1004年到1121年的117年间,贺生辰宋遣使至辽140次,辽遣使至宋135次。贺正旦,宋遣使至辽139次,辽遣使至宋140次。祭吊等宋遣使至辽46次,辽遣使至宋43次。以上三项共达643次。实际上,在1120年宋金海上结盟之前,宋辽关系长期维持在一个很高水平,可以当之无愧地说,这一关系的稳定性和水平在宋丽关系之上。按照朝贡关系即同盟关系的操作化方法,则宋辽在1004-1119年之间已经是同盟关系,而且是比宋丽更紧密的同盟关系。在此情况下,即使高丽同时与宋辽结盟,那也不过是三个国家互相处于结盟状态,从而并不符合两面结盟的要求。

(二)高丽与宋辽的两面结盟(986-993年)

相比辽国,高丽总体上对汉族政权更为认同。高丽太祖王建在临终前告诫其子孙:“惟我东方,旧慕唐风。文物礼乐,悉遵其制。……契丹是禽兽之国,风俗不同,言语亦异。衣冠制度,慎勿效焉。”981年,高丽国王胄病重,禅位于其堂弟治。国王治随即派使者向北宋报告即位的原委,请求册封,在册封之前,只以摄位者自居,自称“知国事”。可见高丽与立国尚不久的北宋关系颇为密切。

自926年辽灭渤海国之后,辽与高丽的关系总体变得颇为紧张,因为辽国势日盛,已经在安全上对与其接壤的高丽产生较严重的威胁。942年,契丹遣使高丽,送骆驼五十匹,意图与高丽通好,企图稳住后方,以集中力量逐鹿中原。但高丽政府做得很绝,不仅断然拒绝与辽通交,甚至“流其使三十人于海岛,系骆驼万夫桥下皆饿死”。高丽采取的是一种与辽国绝交的做法。

由此值得分析的是,高丽与辽国何时形成结盟状态。特别是,自981年到993年,辽丽关系中发生了什么。大体而言,在此期间,双方关系中主要有以下几件比较大的事情:先是983年,辽圣宗在即位第一年,检阅东京留守所总兵马,摆出欲亲征高丽的姿态,其目的在于防止高丽与北宋联合进攻辽国。然后是985年辽国准备大举进攻高丽,但由于辽泽水溢,道路不通而取消行动。不过,道路不通显然只是一个借口,其主要原因大概是担心北宋即将进行的大规模北伐,避免发动与高丽的战争会形成两线作战的不利局面。

986年(雍熙三年),北宋认为辽国主少国疑、内部不稳,于正月21日至23日,出动二十多万大军分三路北伐。此次雍熙北伐,北宋进行了大规模军事动员,当年7月战事结束,北宋遭受惨败。同年9月,辽国开始准备大举攻打北宋。在同年11-12月的君子馆之战中,北宋军队“死者数万人”。辽军虽然获得战争胜利,但也付出了沉重代价,其伤亡人数与宋军大体相当。宋辽之间这一轮大规模战争,到989年7月的徐河之战告一段落此后出现了约十年的平静期。宋辽的战争态势,为我们理解当时的辽丽关系提供了重要背景。

正是在北宋发动主动进攻的986年春,辽国派遣使节到高丽请和即“契丹遣厥烈来请和”。显然,这是辽国为避免两线作战而采取的缓兵之计。宋辽在军事上进入缓和状态不久辽即于993年大规模入侵高丽迫使高丽向辽称臣。

而在辽宋大战的同时,高丽乘机北进不断对鸭绿江沿岸的女真人进行征伐,建城筑塞,加强边防。至992年,高丽己将鸭绿江下游南岸的女真人基本驱逐到长白山以北地区。高丽不断扩张的态势引起辽国不满这也成为后来辽国征讨高丽的口实。993年10月,辽圣宗命东京留守萧恒德统军八十万伐高丽,发动了第一次丽辽战争。

《盟》文认为,辽国于986年遣使到高丽请和,虽然和议内容在史籍中缺乏详细记载,但可以认为高丽与辽国结成了军事同盟。我们认为,此次请和,只能说辽丽达成了一项暂时和议而远远谈不上两国结成同盟关系,甚至可以说,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颇为对立的。不然,辽国也不会先是在985年准备攻打高丽,然后在与北宋的战事结束不久,即对高丽大规模用兵。以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战后经济的恢复难度,以及调集数十万大军所需的资源和时间,辽如此紧凑地发动对高丽的战事,已经充分显示出双方关系的紧张。

在962-993年之间,高丽仅在992年派遣使节到辽国,辽国仅在984年和986年分别派遣使节到高丽。在朝贡体系下,作为相互接壤的两个国家,这显然是双方关系不太友好的体现。相比之下,作为不接壤的两个国家,北宋分别于963、976、978、979、983、985、988、990、992年派遣使节到高丽,而高丽遣使到北宋的次数则更多,分别在962、965、972、976、977、987、980、981、982、984、986、988、989、990、991、992年,平均不到两年就派有使节前往。如果把紧密的朝贡关系理解为同盟关系,还有可以接受的理由,但把986-993年之间高丽与辽国的关系理解为同盟关系,似乎缺少说服力。

(三)第三个时间段:朝鲜与明朝和后金的两面结盟(1627-1636年)

该阶段朝鲜与明朝颇为紧密的关系毋庸讨论。我们主要考察朝鲜与后金的关系。在这一阶段,后金先是于1627年进攻朝鲜,朝鲜无力抵御,在江都议和,结为兄弟之盟。但和约的内容谈不上友好,双方的一致之处不过是停止战争。朝鲜方面的期望是“今后各遵约书,各守封疆,毋争竞细故,非理征求”,朝方还在誓文中说,“若金国仍起不良之心,违背和好,兴兵侵伐,则亦皇天降祸”。短短不到150字的誓文中出现这样的内容,显示朝鲜对后金继续对朝用兵有很大的担心,认为后金是主要的威胁来源,这也说明双方关系远远达不到同盟的程度。更有甚者,后金在其简短的誓文中还说,“若与金国计仇,整理兵马,新建城堡,存心不善,皇天降祸”。这样,双方不仅不是军事上的协作关系,相反,誓文中有明确限制朝鲜加强自身武装的含义。

对于兄弟之盟,我们不可从今天的视角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在1627年的谈判过程中,朝鲜内部对“兄弟”关系的说法也是颇有想法,参与议和活动的朝鲜重臣李廷龟请示仁祖,“其(后金)将以兄弟之名争之否”询问对于后金所提的兄弟之名在和议中要不要与后金较真,仁祖曰,“是则不须争也”,显示其对这个提法虽然不满意,但也不想节外生枝。而领兵攻打朝鲜的后金统帅二王子阿敏,在给朝鲜的信中称:“天赐我京与八道,有意我在此为王,我不肯居,还留与贵国,只说外呼我兄弟。”实际上,阿敏自己有占据朝鲜的想法,只是时机不太成熟而已。更有甚者,后金军队在撤出朝鲜的过程中,大肆劫掠。两司、备边司官员上书仁祖,“贼兵虽退而山路海郡,四出杀掠,子女、财畜,荡及无余”劝仁祖尽快整顿兵马,抄兵进剿,加以反击,在给仁祖的上书中称后金兵为“贼军”而非“友军”显然是将后金作为敌人而非友国来看待。仁祖对那些勇敢截杀后金的人员则加以褒奖,对于官军中之斩贼有功者,仁祖认为“不可无别样论赏”,并采取积极的奖励措施,以激励将士奋勇杀敌。

1632年,后金遣使赴朝鲜,要求将前已签订的“兄弟之盟”改为“君臣之盟”,并大量增加朝鲜的岁贡要求这是十分露骨的掠夺政策,而且超出朝鲜的供应能力。后金对朝鲜的这一政策,是与明朝处理与朝贡国关系时完全不同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朝贡关系的本意。到1636年,后金更是调集10万大军攻打朝鲜,这是十年之内后金发动的针对朝鲜的几乎足以导致朝鲜灭国的第二次大规模战争。抛开双方关系的表现形式从二者关系的实质内容看,可以说双方不仅不是同盟关系,而且带有非常强的敌意或防范心理,其中,后金总体上是以一种征服者的姿态出现。

综合来看,《盟》文讨论的三个两面结盟的案例,都难以说是严格意义上的弱国在两个敌对大国之间的两面结盟。在这三个案例中,朝鲜(高丽)也都未给两个对立大国中的任何一方提供实际的军事援助。这一事实也说明,要发现严格意义上的两面结盟案例,似乎并不容易。

在较为宽松的意义上,特别是按照与《盟》文一致的处理方式,把古代东亚国际体系中的一些盟誓行为、朝贡行为理解为同盟关系的话,其他两面结盟的例子也是存在的。

春秋时期,晋楚争霸过程中,郑国夹在两个大国之间,希望通过与晋楚两国结盟的方式来保全自己但又往往被其中的一方裹挟以与另一方作对,其中也有短暂的两面结盟情况。如鲁宣公九年(公元前600年)“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会于扈”,目的是为了讨伐不服从晋国的国家。同年及鲁宣公十一年(公元前598年),楚国两次攻打郑国。郑国决定服从楚国,“乃从楚。夏,楚盟于辰陵,陈、郑服也”。郑国与楚国也建立了同盟关系。由此,郑国与两个敌对大国晋国和楚国同时建立了同盟关系。《左传》说,“郑既受盟于辰陵,又徼事于晋”,指出其同时事奉两个大国的事实。但这样的状态毕竟不稳定,并引发了鲁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年)的晋楚邲之战。此战楚国大胜,并进一步稳固了郑国与楚国的同盟关系。

有意思的是,在鲁文公十七年(公元前610年),郑国的子家送给晋国的赵宣子一封信,其中谈到,文公三年(公元前634年),在郑国的召请下,蔡侯通过郑国去朝见晋国,文公十五年(公元前622年),陈侯通过郑国去朝见晋国君主,认为“以陈、蔡之密迩于楚而不敢贰焉”,是因为郑国的缘故。陈国、蔡国这样与楚国关系十分密切的“盟国”,也在通过朝见晋国的方式,加强与晋国的关系,而郑国则是中间人。按照《盟》文的标准,这也是两面结盟的行为。

上述事实表明,对于弱国来说,能够同时与体系内的大国结盟而避免成为攻伐的对象是它们乐意做出的政策选择。在《盟》文讨论的北宋时期,西夏与宋辽之间,或许是更接近两面结盟的例子。庆历四年(1044年)西夏国主李元昊向北宋表示愿意称臣,接受夏国主的封号,西夏与北宋于次年正式订立和议。此后,宋夏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维持总体和平的局面。庆历八年(1048年),元昊在内乱中去世,其子谅祚继元昊之后被宋封为夏国主。此后,直至宋神宗于1067年即位,北宋开始积极谋划进攻西夏,宋夏之间的战事再次爆发。

相比之下辽国很早就开始拉拢西夏。辽圣宗统和八年(990年),辽晋李继迁为夏国主。统和七年(989年),辽圣宗将宗室之女封为义成公主嫁给李继迁,辽夏关系由宗藩之属一跃而成为甥舅之亲。但此后,辽夏关系并不稳定,从1044年到1050年间,辽夏发生了三次较大规模的战争。1053年,西夏向辽表示降服。此后,辽夏关系又一次呈现和好的局面。在李谅祚(1048-1067年在位)统治西夏时期,双方使节往来,贺喜吊丧,贡赐方物,外交交涉等等,按记载有二十多次。此后双方关系进一步加强。这样,按照《盟》文的标准,或许可以说在1053-1067年之间,西夏与宋、辽之间存在两面结盟的关系。但如前所述,这里存在两个问题:(1)由于朝贡关系不一定是结盟关系,严格说来西夏与北宋并不是同盟关系;(2)北宋与辽的关系,比北宋与西夏的关系更为密切,因而不能说西夏是在与两个敌对大国同时发展同盟关系。

由于在古代东亚国际关系史上,很少存在如近代西方国际关系中那种典型的、具有明确条约性质的军事同盟关系,因此,上述案例以及《盟》文提出的案例都不具有典型性。在错综复杂的欧洲国际关系史上,也存在两面结盟的情况,这尤其体现在俾斯麦精心编织的复杂同盟网络中。1881年6月,德国、奥地利、俄国签订三皇同盟条约(第二次三皇同盟),条约有效期为三年。在这个同盟框架内,奥俄两国的关系实际十分对立,特别是两国在巴尔干地区长期存在激烈争夺,最终引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此外,在俾斯麦的推动下,德国、奥地利、意大利于1882年5月签订三国同盟,盟约有效期五年。三国同盟通过定期续订一直延续到1915年,这一年,意大利人站在英国、法国一方对奥地利宣战。在三国同盟内,奥地利与意大利的关系长期处于十分紧张的状态,奥地利一直受到意大利民族统一主义的威胁,因为意大利民族主义者一直试图夺取仍处在奥地利控制下的“未归”领土。以上两者,都是一国与两个彼此敌对的国家同时结盟的事例。

1887年,德奥俄三皇同盟期满,由于俄国国内存在强烈的反德情绪,且对奥地利十分不信任俄国人明确拒绝续订三皇同盟。在此情况下,俾斯麦通过外交操作在欧洲建立了一个复杂的同盟体系,其内容包括1887年2-3月英国、意大利、奥地利的第一次《地中海协定》,1887年德奥意三国同盟条约的续订,1887年6月,德俄两国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再保险条约》,以及1887年12月在奥地利、英国和意大利之间签订的第二次《地中海协定》。俾斯麦促成的同盟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除法国外的所有列强纳入一个彼此密切联系的网络,其中任何一国都得到了在遭到侵略时将会受到若干其他大国支持的保证。但其最大弱点则在于,这个同盟网络内的国家相互之间矛盾重重。这不仅是两面结盟的事例,而且是多个存在复杂相互对立关系的国家,通过一系列特定的安排被整合在一个同盟网络中。

在二战后的国际关系中,我们可以找到两面结盟更为典型的实例。

1945年8月苏联与中国国民党政府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条约有效期30年,由此双方建立起同盟关系。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与美国保持着更为密切的军事合作关系,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同盟关系,也是二战中的盟国。1946年之后,美苏关系逐渐恶化,美国的外交政策逐渐转向在全球遏制苏联势力的扩张,美苏彼此成为最大的对手。但从1945年到1949年,中国国民党政府与美苏同时保持了结盟状态。如果不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获得胜利,中国国民党政府在美苏之间的两面结盟本来可以维持更长时间。

另一个例子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一个时期中,巴基斯坦与中、美两国的关系。在1962年中印边界战争后,巴基斯坦与中国的关系迅速升温。1963年以后,巴基斯坦在联合国、台湾、西藏、中印边界以及禁止核试验等问题上全面支持中国的立场。1964年中国试爆第一颗原子弹国际社会一片反对之声,巴基斯坦则明确支持中国的核政策。从1965年起,巴基斯坦在历届联合国大会上都支持恢复中国合法席位的提案。1965年印巴战争期间,中国政府先后三次向印度发出措辞严厉的照会,强烈谴责印度政府的扩张行径,以此对巴基斯坦进行声援。中巴关系已相当于事实上的同盟关系。与此同时,巴基斯坦是东南亚条约组织(1972年退出)和巴格达条约组织(1979年退出)成员,与美国有正式的同盟关系。在比较严格的意义上,1964-1971年之间,巴基斯坦与中美两个敌对大国同时具有联盟关系。

此外,20世纪60年代北越与中、苏两国的关系,也大体符合两面结盟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正值越南抗法战争时期。从这一时期开始,中国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稳定地向越南提供了包括武器装备和人员方面的大量支持,以支援其抗法反美战争。1964-1969年,中国向北越提供的各种现汇共计约达1.8亿美元。1971-1973年是中国向北越提供援助最多的三年,签订援助协定的总额近90亿元人民币。此外,中国还派出部队赴越南战场帮助作战与修路。1965年6月,中国派出第一支入越军队。到1966年4月,包括两个高射炮师在内,中国在北越的支援部队共有13万人。在越南战场上,中国官兵总数在最高年份达17万人之多。

1964年,勃列日涅夫上台后,苏联迅速加大对北越的援助力度,1964年11月,苏联发布声明,承诺向北越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1965年2月,苏越签订《关于加强对越南防御能力援助的协定》。1965年4月,越共第一书记黎笋率团访问苏联,双方确定了包括军援在内的援助的具体方式和数量,北越从苏联获得大量高射武器装备,用于防空作战。此后,苏联提供给北越的援助总额稳步增长。

在1964-1974年间,北越同时与中国、苏联处于结盟状态,而且难得的是中国和苏联都努力为北越提供了大量的十分有力的军事支持。但在这一时期,中苏处于严重的对立状态双方还于1969年兵戎相见,发生了珍宝岛冲突和铁列克提冲突。这或许是一个弱国与两个敌对大国同时结盟的最契合,且有效时间较长的例子。

三、对两面结盟的理论解释

《盟》文认为,两面结盟现象的出现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小国至少有两种重要且仅靠自身无法满足的需求,而两个大国分别只能满足其中的一种;二是两个大国处于彼此均无必胜对方把握的僵持状态,从而可以抑制某一大国对小国采取单方面的强制手段。

从《盟》文所举案例来说,在案例与理论的契合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足。以高丽与宋辽的关系而言,首先,高丽是否必须通过与北宋结盟来满足其合法性需求,存在一定的疑问。如前所述在1031年到1070年之间,高丽与北宋之间不仅没有朝贡关系,更是连外交关系都没有。但高丽政权依然能够十分稳定地存在,这意味着,高丽与北宋关系所处的状态,在很长时期内并没有解决高丽的合法性问题,或者与北宋的紧密同盟关系,并不是高丽政权合法性所必需的。

其次,《盟》文指出,雍熙北伐失败后,北宋的对辽战略由进攻转为防御,“两国军事实力的高下已然清晰,辽国占有相对明显的优势”。这就使论文的推理出现一定的问题。因为此时在北宋与辽对于辽国的军事优势具有共识的情况下,北宋的存在本身,并不足以抑制辽对高丽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历史事实也正是如此。993年,辽国大规模入侵高丽,迫使高丽向辽称臣,这显示北宋对此并无实质性约束能力。也就是说,《盟》文所探讨的986-993年高丽与宋、辽两面结盟的案例,本身并不十分符合论文本身提出的理论解释。

以上两方面都说明,《盟》文通过理论分析所提出的两面结盟的两个基本条件,既不是两面结盟发生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其必要条件。这一点,在巴基斯坦与中、美两国的两面结盟,以及越南与中、苏两国的两面结盟的实例中表现得颇为明显。

在巴基斯坦与中、美的同盟关系中,中美两国的军事实力悬殊,美国是两个超级大国之一,中国只是一个地区军事强国,且还承受着来自苏联的强大军事压力。同时,巴基斯坦并不需要通过与中、美某一国结盟来确保自身政权的合法性需求,在相当程度上,中美两国都满足的是巴基斯坦的同一个需求,即在面临印度巨大军事压力下的安全需求。

在越南与中国、苏联两面结盟的案例中,苏联在社会主义阵营内处于主导地位,同时与中国相比,其在军事安全领域具有明显的优势,从理论上说,苏联有可能同时满足越南的合法性需求和安全需求,正如1976年以后一段时期的苏越关系所显示的那样。但在此之前,来自中国的军事援助对越南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越南更希望的是鱼与熊掌兼得。

由此,对于《盟》文提出的经验困惑,即一个国家怎么会与两个彼此敌对的国家同时结盟,特别是对此做出的理论解释需要做出进一步的思考。从巴基斯坦与中、美,以及越南与中、苏两面结盟的案例来看,导致两面结盟出现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1)弱国希望通过与体系中更多大国结盟,获取更多可资利用的战略资源。弱国面临的安全威胁越严重,其寻找更多大国作为盟友的动机越强。在两个大国严重对立的情况下,弱国会在两个大国之间采取较为灵活的策略,努力避免大国之间的对立延续到它们与弱国的同盟关系中。(2)两面结盟的难点在于,大国能够容忍弱国在与本国结盟的同时,还与自己的敌手结盟。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同盟关系形成的态势,以及大国争夺对中小国家影响力的方式选择。在越南与中、苏两面结盟的案例中,中、苏两国都试图通过提供大量援助的方式争取越南,而越南则在大敌当前的背景下,努力避免在中、苏之间决定性地站队,由此在较长时间内维持了政策层面的平衡。在巴基斯坦与中、美的案例中,中、美两国主要是从与巴基斯坦的双边关系以及南亚地区的局部考虑出发,并不十分在意巴基斯坦与其他大国的关系。这使得这一双重结盟关系可以以更小的代价持续更长的时期,但这本身属于理论困惑比较小的一种情形。

这里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弱国与一个大国的同盟关系,不是针对与弱国结盟的另一大国。即弱国A与敌对的B国、C国结盟,只要AB两国的同盟关系不针对C国,以及AC两国的同盟关系不针对B国,这样的同盟关系在理论上就是可以想象的,在现实中也是能够实现的。

四、结语

目前,国际关系领域尚未对一个国家与两个彼此敌对的国家同时结盟这一现象进行充分地研究,对该问题的讨论有助于深化对同盟问题的认识。同时,深化对古代东亚国际关系下藩属关系、朝贡关系和联盟关系的认识,对相关现象进行更为系统的理论和案例分析,既有助于深化对古代东亚国际关系的理解,也有助于丰富既有的国际关系理论。从这个意义来讲,《盟》文提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并做出了有价值的基础性研究。虽然《盟》文提出的理论解释和案例分析有值得改进之处,但从探索理论和深化对东亚国际关系的理解的角度来说,它的价值毋庸置疑。我们认为,对朝贡体系下国家间安全合作的基本模式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研究视角和理论观点,无疑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方向。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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