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创新的地方实践--第一智库
会员登录  免费注册  招聘信息  第一智库微博  安邦咨询  ANBOUND 高格全球文化项目论坛
首页 > 中国智库 > 综合 >  社会治理创新的地方实践
社会治理创新的地方实践
2015年10月19日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第20151006期

陈鹏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讲师,研究领域:城市社区治理、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社会体制改革

字体: 大 中 小

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新常态”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新概括。“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增长的动力,要求实现从要素、资本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这背后实际上涉及一个根本问题,就是人的问题。而人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大问题。

2012年,我国消费对GDP的贡献首次超过了投资;2014年上半年,消费对于GDP的贡献达到了54.4%。这里实际上蕴含了一个深刻的信号,即中国实现新一轮的经济增长需要建设一个强劲、充沛的“内需社会”。而这样一个内需社会将取决于我们生活中人的需求的状况和导向。在这个新的社会转折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多发频发,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也越来越个性化、多样化,要求越来越高。如何迎接这样一个新的挑战是社会治理创新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

简单来讲,社会治理创新主要有两大基本表征。一是“多元共治”。社会治理的主体应当多元化、多中心,既包括政府组织,也包括社会组织和企业组织。特别是,社会组织应成为治理运行中的重要主体性力量。二是“法治社会”,即社会的运行和变迁进入一种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状态,特别是针对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要真正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从这个角度而言,社会治理创新本身也蕴含着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新一轮的关系调整。特别是对于从政府来说,可能意味着需要开启一个“社会立法”的新时代。这是因为,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最根本的动力取决于政府对于社会的制度供给和保障。比如,创新人才就取决于教育方面的投入、对于人的投入,这是很关键的。事实上,对于我国来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对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缺乏明确认识,直到199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才正式出现社会治理的概念,并将它列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在经历了改革开放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之后,我们对于社会建设和社会理才有了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包括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都进入了国家“十二五”规划。

从地方层面来看,由于中国国情比较复杂,在新一轮的社会治理创新浪潮下,地方政府基于不同的考虑和需求进行了多种治理模式调适。从我们的基层调研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四种典型模式。

以综治委系统为依托的社会治理创新模式

这种模式实际上是许多地方都采用的。在不同地方,强度、方式不同,其效果也各有差异。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综治委的主要职能是社会治安防控、打击违法犯罪。2011年中央赋予其协调和指导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能,并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其成员单位从原来的40个增加至51个。2014年,中央又恢复其原来名称,以便集中精力搞平安建设。显然,这里面蕴含的意义是特别丰富的。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复归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综治委系统在统筹协调和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中的某种力不从心和无力。这在地方层面体现得尤为明显。按照综治委的政策文件,打击违法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职能。后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随着多元利益分化的不断加剧,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其也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特别是一些地方,综治委大量地派公安、警察驻村、驻社区,包括进行网格化管理,安装摄像头进行密集的监控。这本身对于社会的挤压性越来越强,当然也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反弹。所以在一段时期,有些地方出现了一种刚性维稳的趋势,不能正确处理“维稳”和“维权”的关系,以致维稳本身成为一些地方官员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

以民政部门为依托的社会治理创新模式

按照中央文件精神,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建设,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这种模式主要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比如温州、宁波等一些重要城市推行社会治理创新试验区。这种模式的重要一点就是,强调对基层社区、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力量的协同联合,进而激发和培育自主的社会力量,以解决一些社会性问题,特别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养老压力问题。民政部门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中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比如,它容易从基层做起,善于调动社会的力量,便于协调社会各方。当然,它也有自身的弱点,因为民政在现有的权力格局当中占位偏低,以至于在一些大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统筹协调上面临一些体制性瓶颈和困境,其主动承担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较为不足。

以社工委系统为依托的社会治理创新模式

“社会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是在新一轮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当中新设立的机构,主要是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设立。北京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案例,在2007年成立了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和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实行合署办公。也有一些地方,像上海,早在2003年就成立了社工委,主要负责“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其职能相对更虚一些。2011年,广东成立了社会工作委员会,随后省、市、县三级工作体系均建立起来,其宏观统筹和顶层规划作用发挥得相对更好一些。从调研中,我们发现,社工委在职能设计上普遍面临着与既有的民政和综治部门职能交叉和摩擦的问题。当然,一些此类的新设机构也具有自身的独到之处,它既具有宏观层面的统筹、决策和督查的职能,也有诸如社区、社工、社会组织、社会公共服务、社区党建等比较具体的职能。可谓有虚有实,相得益彰。特别是在一些地方可以明显看到,社区的自治服务水平、社工和志愿者的数量、社会公共服务的质量,包括社会组织的人均覆盖量等,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期都得到明显的改善,这是一个比较好的优势。

以群工委系统为依托的社会治理创新模式

群工机构也是在新一轮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新设立的,比如河南、海南、山东、贵州等地。这种模式重在凸显在新的形势下群众工作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通过改善干群、党群关系来有效调解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并强调创新群众工作的方法,使用一些柔性的方式,就地化解矛盾。这种体制模式也有一个问题,因为信访工作本身主要靠的不是法,而是领导干部的权力来解决问题。特别是一些重大的信访积案,都需要一些高层级领导干部的直接推动才能解决。某种程度上,这导致一个非意向性的潜在后果就是,出现了大量的涉诉涉法信访,本来法院把这个案件都已经判完了,但是当事人还要找相关领导要求重新解决。如果不解决,就一直“闹”下去,而一些地方官员迫于维稳压力,有时也难免会破例“开个口子”。当“口子”开多了,难免就会给法院系统带来一些不良影响,也有损于司法正义。

启示建议

基于以上四种体制模式,对于中国未来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可以提供以下一些经验启示和建议。

因地制宜。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地方层面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可能仍会走多元化的发展模式,需要因地制宜。要大胆鼓励和倡导地方层面的探索和实践,进而寻求和揭示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规律和奥秘。

真正树立社会治理的理念。对于一些地方官员,要真正地树立这个观念非常困难。这就需要努力打破和去除一些官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的管控和管制思维。

培育积极的社会力量。要重视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育和成长,使它们成为社会协同治理重要的主体性力量。一个强大、活跃、健康的社会本身,实际上孕育和构造了经济增长另一个更好的支撑点。

有效发挥信息技术的正能量。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用得不当,特别是用到极致的时候,会给社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同时,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既要努力破除各种部门分割所导致的“信息孤岛”,实现数据信息的开放共享,还需要切实注意防止各种信息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和浪费。目前,各地争相上马的各种社会治理相关的信息系统,需要加强通盘考虑、统一规划。

特别重视加快社会立法。目前社会建设和治理的法制建设层级普遍偏低,基本上都停留在政府的一些规章和文件上,还没有进入真正的法律层面。就此而论,社会治理创新需要开启一个社会立法的新时代。可以说,目前社会领域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亟须有一个大的社会领域的立法。这不仅是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和社会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巩固和保障社会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

加快建立健全民生财政体制。欧盟和OECD一些国家都有一个常规性的社会性支出占GDP的比重。目前,在我们整个财政预算体制里面,关于社会民生是一个相对比较模糊的概念,在这个口径上需要进一步明确;而且,在财政预算上应该是一个硬约束,而不是一个软约束。比如,教育经费占GDP4%的指标等。

畅通社会向上流动渠道,调整和优化社会结构。特别是要通过新型城镇化,实现整个社会基础结构和秩序的再造。

尊重和重视公民参与。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要更加尊重和重视公民参与。在社会利益越来越多元化的时代,政府的任何一项决策实际上都牵扯到诸多个体的利益。这就需要在政策制定和修订的过程中,更多地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让其利益的表达更加制度化。

评论 Comments
我们尊重每位用户发言的权利,我们鼓励思想交锋,您的评论是最重要的内容,但请注意语言文明。
评论允许:字;已输入:字;剩余:
用户名:密码:
友情链接
特约链接
凡本网站转载的文章,均由原载媒体审核后发表,仅反映原作者自己的观点,不代表“第一智库”网站的观点。
About US - 公司简介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中国-东盟基金·安邦合作项目 中信信睿·安邦合作项目
(安邦集团)北京安邦世纪国际咨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Copyright © 1993-2013 Anbound
法律顾问:君合律师事务所 | 京ICP备11036713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110923号 | 营业执照